
长治首钢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定期公示
编辑:2024-12-20 00:00:00
BG/ZCAX-119
报告名称 |
长治首钢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检测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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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名称 |
长治首钢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 |
联系人/陪同人 |
李爱国 130966687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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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位置 |
山西省长治市故县东大街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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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调查人员 |
张晓婷、郝茹 |
时间 |
2024.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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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样人员 |
张晓婷、郝茹 |
时间 |
2024. 1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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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人员 |
任静婷、姜芳、王丽霞 |
时间 |
2024.12.1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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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张晓婷 |
报告编写人 |
郝茹 郭浩东 王丽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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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
该用人单位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 ⑴生产性粉尘:其他粉尘、电焊烟尘; ⑵化学物质:一氧化碳、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硫化氢、氨、氯化氢及盐酸、氟化氢、氧化钙、臭氧、锰及其化合物; ⑶物理因噪声、紫外辐射。 化学有害因素: 其他粉尘、电焊烟尘、一氧化碳、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硫化氢、氨、氯化氢及盐酸、氟化氢、氧化钙、臭氧、锰及其化合物的检测结果均符合GBZ 2.1-201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的规定,其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混合接触比值小于1。物理因素:噪声、工频电磁场、紫外辐射的检测结果均符合GBZ 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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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 |
1 用人单位要依法依规开展职业健康培训,提高职业健康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切实提升主要负责人的法律意识、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和劳动者的防护技能,保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2 及时督促、指导劳动者正确佩带护耳器、防尘口罩、防毒面罩,减少有害因素对人体健康的影响。 3 遵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认真做好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并继续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对职业健康检查的要求,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维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 4 在运行中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并加强对现有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维护与管理,定期检测其性能及*,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确保工作场所作业环境和条件符合职业卫生要求;不应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件的单位或个体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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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调查、现场采样、现场检测的影像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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