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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⑴督促作业人员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不应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或个体经营。
⑵需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的要求,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⑶需按照《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的要求,每年至少委托具备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其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进行一次*检测,同时用人单位组织劳动者进行周期为1年的职业健康检查。
⑷遵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认真做好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并继续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对职业健康检查的要求,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后的职业健康检查。需要复查的,应当根据复查要求增加相应的检查项目。
⑸需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⑹依据《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原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完善职业健康档案,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与职业卫生管理档案内容进行完善补充。
⑺在运行中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并加强对现有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维护与管理,定期检测其性能及*,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确保工作场所作业环境和条件符合职业卫生要求;不应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或个体经营。
⑻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⑼应在电焊作业区增设移动焊烟净化器等职业病防护设施,保障劳动者健康。
⑽在进入下料口下给煤机等密闭空间作业时,在进入场所前应切段一切物料,彻底冲洗、吹扫、置换,加好盲板,对氧含量、可燃气体含量及有毒有害气体浓度进行取样分析。经取样分析可燃气体浓度低于爆炸下限的10%、有毒有害气体浓度小于职业接触限值;若不能控制有毒有害气体浓度小于职业接触限值,作业时应采取强制通风,并连续监测气体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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