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长子县博源糠醛厂自动化工艺升级改造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评价报告公示
编辑:2025-12-10 14:17:55
“三同时”报告网上公示内容记录表
BG/ZCAX-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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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名称 |
长子县博源糠醛厂自动化工艺升级改造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评价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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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名称 |
长子县博源糠醛厂 |
联系人 |
冯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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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位置 |
长子县韩坊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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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简介 |
项目名称:长子县博源糠醛厂自动化工艺升级改造项目 建设单位:长子县博源糠醛厂 项目性质:改造 该项目人员依托于长子县博源糠醛厂现有人员,未新增人员;劳动定员为18人;该项目岗位操作人员工作制度执行“按生产情况调整,每班12h”作业制,全年操作天数为240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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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 |
冯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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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调查人员 |
郭浩东、杨云超 |
时间 |
2025年9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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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样人员 |
郭浩东、杨云超 |
时间 |
2025年9月22日~9月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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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人员 |
郭浩东、杨云超 |
时间 |
2025年9月22日~9月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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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王峰 |
报告编写人 |
郭浩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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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
该建设项目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 物理因素:噪声; 建筑卫生学:采光、照明、微小气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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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结论 与建议 |
通过对建设单位职业卫生调查、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职业卫生管理及职业健康监护情况等分析,本次评价认为建设单位能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生产过程中采取的防尘、防毒、防噪声等职业病防护设施合理有效。工作场所中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经个体防护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规范要求,具备了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条件 |
⑴在运行中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并加强对现有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维护与管理,定期检测其性能及*,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确保工作场所作业环境和条件符合职业卫生要求;不应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或个体经营针对原料仓中粉尘较大应采用机械化、自动化或密闭隔离操作,主要驾驶室或操作室密闭隔离,加强对水解车间通风的要求,在关键岗位尝试引用人工智能巡检机器人,进一步减少劳动者接触职业病危害的时间。 ⑵督促作业人员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并建立相应制度及档案其中应包括购买,发放及培训使用的内容。不应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或个体经营。 ⑶需按照《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的要求,每年至少委托具备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其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进行一次*检测,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同时建设单位组织劳动者进行周期为1年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在醒目位置对结果进行公示。 ⑷遵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认真做好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并继续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及《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对职业健康检查的要求,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后的职业健康检查。需要复查的,应当根据复查要求增加相应的检查项目;实时观察其他疾病或异常与岗位职业病因素的关联性并针对性做好改善措施。 ⑸应急救援设施的管理人员应加强对现有应急救援设施的维护与管理,使其始终处于正常状态,喷淋洗眼器设置明显警示标识,可以随时启用;加强对应急救援用品的补充和更新,确保其始终处于有效使用期内,以保证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并针对硫酸泄露、糠醛中毒组织专项演练并完善现场演练记录留档保存。 ⑹建设单位应当对配备日常监测仪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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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组评审意见 |
1、职业病危害因素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增加临界不良影响的内容; 2、报告中评价范围与评价内容应一致,不要扩大范围; 3按照各评审组成员提出的其他意见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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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调查、现场采样、现场检测的影像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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