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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宝通商品砼有限公司定期公示


编辑:2025-05-12 00:00:00

定期检测报告网上公示内容记录表

                                                          BG/ZCAX-119

报告名称

长治市宝通商品砼有限公司定期检测报告

用人单位名称

长治市宝通商品砼有限公司

联系人/陪同人

李旭鹏

地理位置

山西省长治市潞城区史回镇黄漳村北

现场调查人员

崔卓、张家熙

时间

2025.4.27

采样人员

崔卓、张家熙

时间

2025.4.27

检测人员

崔卓、张家熙

时间

2025.4.27

项目负责人

王峰

报告编写人

崔卓、张家熙、王若萱

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用人单位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

生产性粉尘:石灰石粉尘、其他粉尘、电焊烟尘;

化学物质:一氧化碳、氮氧化物、臭氧、锰及其化合物;

物理因素:噪声、紫外辐射。

生产性粉尘:石灰石粉尘、其他粉尘、电焊烟尘的检测结果均符合GBZ 2.1-201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的规定

物理因素:噪声、紫外辐射的检测结果均符合GBZ 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的规定

建议

建议:1 用人单位应及时清理搅拌机入料口地面积尘,防止二次扬尘,从源头防止和降低职业病危害。

2 用人单位应及时督促、指导劳动者正确佩带护耳器、防尘口罩,如有损坏,及时更换,减少有害因素对人体健康的影响。

3 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函(2022441)做好职业卫生培训工作,按时接受职业健康培训。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和劳动者应按时接受职业健康培训。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后3个月内接受职业健康培训,初次培训不得少于16学时,之后每年接受一次继续教育,继续教育不得少于8学时。劳动者上岗前应接受职业健康培训,上岗前培训不得少于8学时,之后每年接受一次在岗培训,在岗培训不得少于4学时。不断提升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水平,提高劳动者的职业病危害防治意识和能力。

4 在运行中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并加强对现有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维护与管理,定期检测其性能及*,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确保工作场所作业环境和条件符合职业卫生要求;不应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件的单位或个体经营。

现场调查、现场采样、现场检测的影像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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