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西洪洋海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有限公司定期公示
编辑:2024-12-18 00:00:00
BG/ZCAX-119
报告名称 |
山西洪洋海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有限公司定期检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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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名称 |
山西洪洋海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有限公司 |
联系人/陪同人 |
王伟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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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位置 |
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长北桥东北路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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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调查人员 |
王峰、申玉鱼 |
时间 |
2024.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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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样人员 |
王峰、申玉鱼 |
时间 |
2024.1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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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人员 |
杨学丽 |
时间 |
2024.12.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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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王峰 |
报告编写人 |
王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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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
该用人单位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 1)生产性粉尘:其他粉尘; 2)化学物质:铅尘、汞及其化合物; 3)物理因素:噪声。 本次检测结果显示,目前用人单位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浓度均符合职业接触限值;化学物质浓度均符合职业接触限值;所测物理因素噪声强度有4个地点及4个工种不合格,其余均符合职业接触限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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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 |
建议:8.1 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和劳动者应按时接受职业健康培训。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后每年接受一次继续教育,继续教育不得少于8学时。劳动者上岗前应接受职业健康培训,上岗前培训不得少于8学时,之后每年接受一次在岗培训,在岗培训不得少于4学时。做好职业卫生培训工作,不断提升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水平,提高劳动者的职业病危害防治意识和能力。 8.2 及时督促、指导劳动者正确佩带护耳器、防尘口罩,减少有害因素对人体健康的影响。 8.3 认真做好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建立健全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维护职工健康权益。 8.4 在运行中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并加强对现有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维护与管理,定期检测其性能及*,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确保工作场所作业环境和条件符合职业卫生要求;不应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件的单位或个体经营。 8.5 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的要求,建议专人负责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系统,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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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调查、现场采样、现场检测的影像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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