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西潞安华亿宏通煤化有限公司定期公示
编辑:2024-11-11 00:00:00
BG/ZCAX-119
报告名称 |
山西潞安华亿宏通煤化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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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名称 |
山西潞安华亿宏通煤化 有限公司 |
联系人/陪同人 |
姜哥 152345056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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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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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调查人员 |
连旎、王志恒 |
时间 |
2024.1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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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样人员 |
连旎、曹雨宁 |
时间 |
2024.1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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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人员 |
李俊清、姜芳、苏慧敏、任静婷 |
时间 |
2024.10.15-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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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张晓婷 |
报告编写人 |
连旎 曹雨宁 王若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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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
该用人单位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 ⑴生产性粉尘:煤尘、其他粉尘、电焊烟尘; ⑵化学物质:氮氧化物(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臭氧、一氧化碳、锰及其化合物; ⑶物理因素:噪声、紫外辐射。 化学有害因素:电焊烟尘-总尘,其他粉尘-总尘,电焊烟尘-总尘,一氧化碳、氮氧化物(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锰及其化合物、臭氧的检测结果均符合GBZ 2.1-201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的规定。 物理因素:噪声、紫外辐射的检测结果均符合GBZ 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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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 |
建议: 1依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第49号)认真做好从业人员的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建立健全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维护职工健康权益。 2依据《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完善工作场所警示标志及告知卡的设置。如原煤堆棚出入口醒目位置设置“注意防尘、戴防尘口罩、注意通风,噪声有害、戴护耳器”。 3做好职业卫生培训工作,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健康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函[2022]441号)的要求,按时接受职业健康培训,满足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和劳动者培训课时要求。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后3个月内接受职业健康培训,初次培训不得少于16学时,继续教育不得少于8学时;劳动者上岗前应接受职业健康培训,上岗前培训不得少于8学时,在岗培训不得少于4学时,不断提升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水平,提高劳动者的职业病危害防治意识和能力。 4 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监督劳动者佩戴个体防护,建立个体防护用品的领用、使用台账,确保防护用品的有效性,并且及时督促、指导劳动者正确佩带护耳器、防毒面罩,减少有害因素对人体健康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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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调查、现场采样、现场检测的影像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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