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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长钢瑞昌水泥有限公司定期公示


编辑:2024-10-21 00:00:00

BG/ZCAX-119

 

报告名称

山西长钢瑞昌水泥有限公司检测报告

用人单位名称

山西长钢瑞昌水泥有限公司

联系人/陪同人

郝向东   18535582082

地理位置

山西省长治市屯留区渔泽镇金家庄村北

现场调查人员

张晓婷、闫海燕

时间

2024.9.22

采样人员

张晓婷、郝茹

时间

2024.9.26

检测人员

任静婷、王丽霞

时间

2024.9.26-28

项目负责人

张晓婷

报告编写人

连旎   郝茹   王若萱

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该用人单位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

⑴生产性粉尘:石灰石粉尘、矽尘、其他粉尘、水泥粉尘、石膏粉尘、电焊烟尘;

⑵化学物质:一氧化碳、氮氧化物、臭氧、锰及其化合物;

⑶物理因素:噪声、高温、紫外辐射。

化学有害因素石灰石粉尘、矽尘、其他粉尘、水泥粉尘、石膏粉尘、电焊烟尘、一氧化碳、氮氧化物、臭氧、锰及其化合物的检测结果均符合GBZ 2.1-201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的规定。物理因素:噪声、高温、紫外辐射的检测结果均符合GBZ 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的规定。

建议

建议:

1依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对准备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者岗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离岗前30日内组织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离岗前90 日内的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可以视为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需定期维护各皮带转载点的除尘罩,发现破损及时更换。并及时清理各除尘管道内积灰,保证除尘器的正常运行。

3用人单位应及时督促、指导劳动者正确佩带护耳器、防尘口罩,如有损坏,及时更换,减少有害因素对人体健康的影响。

用人单位要依法依规开展职业健康培训,提高职业健康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切实提升主要负责人的法律意识、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和劳动者的防护技能,保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在运行中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并加强对现有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维护与管理,定期检测其性能及*,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确保工作场所作业环境和条件符合职业卫生要求;不应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件的单位或个体经营。

现场调查、现场采样、现场检测的影像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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