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潞城市枣臻爱华加油站定期公示
编辑:2024-10-22 00:00:00
BG/ZCAX-119
报告名称 |
潞城市枣臻爱华加油站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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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名称 |
潞城市枣臻爱华加油站 |
联系人/陪同人 |
刘洪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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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位置 |
山西省长治市潞城市店上镇李家庄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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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调查人员 |
刘川、李文晶、李毅 |
时间 |
2024.1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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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样人员 |
刘川、李文晶、李毅 |
时间 |
2024.1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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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人员 |
刘川、李文晶、李毅 |
时间 |
2024.1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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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范磊 |
报告编写人 |
刘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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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
该用人单位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 化学有害因素:苯、甲苯、二甲苯、溶剂汽油。 物理有害因素:噪声。 化学有害因素: 苯、甲苯、二甲苯、溶剂汽油的检测结果均符合GBZ 2.1-201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的规定; 物理因素:噪声的检测结果均符合GBZ 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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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 |
1.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按时接受职业健康培训。劳动者上岗前应接受职业健康培训,上岗前培训不得少于8学时,之后每年接受一次在岗培训,在岗培训不得少于4学时。 2.认真做好从业人员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对将要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职工应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在职业检查中如发现有职业禁忌或者有与其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职工,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职工,应根据体检部门的建议,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即将离岗的职工应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对未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工,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 3.督促作业人员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同时劳动者应该认真学习和掌握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的“三会”,形成良好的劳动防护意识和行为习惯,减少有害因素对人体健康的影响。 4.在运行中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并加强对现有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维护与管理,定期检测其性能及*,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确保工作场所作业环境和条件符合职业卫生要求;不应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件的单位或个体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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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调查、现场采样、现场检测的影像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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