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西北方铜业有限公司铜矿峪矿园子沟尾矿库项目 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评价公示
编辑:2024-10-25 00:00:00
BG/ZCAX-144
报告名称 |
山西北方铜业有限公司铜矿峪矿园子沟尾矿库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评价报告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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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名称 |
山西北方铜业有限公司铜矿峪矿 |
联系人 |
冯黎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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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位置 |
山西北方铜业有限公司铜矿峪矿园子沟尾矿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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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简介 |
项目名称:山西北方铜业有限公司铜矿峪矿园子沟尾矿库项目 建设单位:山西北方铜业有限公司铜矿峪矿 项目性质:新建项目 生产规模:尾矿库库区总库容2.8×108m3 项目总投资:工程静态投资(不含税):217702万元 生产制度及劳动定员:劳动定员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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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 |
冯黎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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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调查人员 |
郭超 |
时间 |
2024.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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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样人员 |
- |
时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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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人员 |
郭超 |
时间 |
2024.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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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师凯强 |
报告编写人 |
郭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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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
职业病危害因素:在絮凝剂制备车间,设置的2枚钠-22放射源,隔膜泵输送车间设置的1枚钠-22放射源,尾矿库库区设置的2枚钠-22放射源产生的γ射线。 检测结果为距源容器表面5 cm处、距源容器表面100 cm处的空气比释动能率(μSv/h),5枚22 Na均在防护壳内,①絮凝剂制备车间西侧管道的22 Na下方100cm处无法测量,故检测了50cm处的空气比释动能率,西侧管道的接收器西侧距墙约0.4m,故只检测了其5cm处的空气比释动能率;②絮凝剂制备车间东侧管道的22 Na下方100cm处无法测量,故检测了50cm处的空气比释动能率,东侧管道的接收器东侧距墙约0.4m,故只检测了其5cm处的空气比释动能率;③尾矿库库区的2枚22 N放置于同一个外壳内,源下方100cm处有碎石泥土堆积无法测量,故未进行检测。本项目均符合GBZ 125-2009中“在距源容器外表面1 m的区域内很少有人停留:距源容器表面5 cm处,H*(10)<25 μSv/h;距源容器表面100 cm处,H*(10)<2.5 μSv/h”的剂量率控制值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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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结论 与建议 |
结论: (1)本项目放射性危害来自于5枚钠-22放射源的γ射线外照射,出厂活度均为9×105Bq,根据《关于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豁免备案证明文件(第四批)的公告》,属于豁免放射源。结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本项目属于职业病危害风险严重的建设项目,依据《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方法》,本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性质为一般职业病危害因素。 (2)本项目的平面布局与分区能够满足放射卫生学要求,布局合理。 (3)经现场检测和计算,放射防护和安全设施在正常运行时,巡检工个人年有效剂量*大约为0.323 mSv/a,有效控制在本项目执行的放射工作人员5 mSv/a的个人剂量管理目标值内。但是现场放射防护措施缺失监控装置、防盗装置和报警装置,不满足《含密封源仪表的放射卫生防护要求》的要求。 (4)本项目针对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的措施有: = 1 \* GB3 ①使用放射源生产厂家原有放射源防护壳进行屏蔽防护; = 2 \* GB3 ②设置合理的个人剂量管理目标值; ③进行了控制分区管理; ④设置了电离辐射辐射警示标识及职业病危害告知卡; 在采取上述措施后,能够有效的控制职业病危害,有效预防事故照射和控制潜在照射。 (5)用人单位设置了领导组织机构,并配备了1名放射卫生管理人员,制定了一系列的放射卫生管理制度、措施,成立了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包含有放射性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措施,基本能及时控制放射事故并*大限度地*事故的影响。但是应急预案内容缺失,不满足《放射事故医学应急预案编制规范》。 综上所述,山西北方铜业有限公司铜矿峪矿遵循国家有关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的法律、法规,考虑了较为健全、有效的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措施,采用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和措施基本合理、可行。用人单位设置的辐射防护措施、制度基本落实到位,放射卫生管理基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要求,山西北方铜业有限公司铜矿峪矿较好的执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项目已基本具备竣工验收条件。 |
建议: (1)完善应急预案应急人员培训的内容,按照应急预案中规定的频率、形式等按时开展应急演练。 (2)安装监控装置,使监控装置能够观察到放射源的状况;在放射源工作场所安装防盗装置和报警装置。 (3)提供委托证明个人剂量监测周期的资料。 (4)对工作场所的安全防护设施进行核查。 (5)建立《放射卫生档案》计划并按照计划的内容不断完善相关档案,及时更新放射防护的法律法规,完成各项检测报告及记录。 (6)对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进行放射卫生培训,使其具备放射卫生方面的相关知识和管理能力;对未培训的放射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的放射卫生专项培训,合格后再上岗作业;对未进行个人剂量监测的放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对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放射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确认其是否“可从事放射工作”。 (7)将放射性职业危害纳入职业病危害申报项目,并且每年及时、如实向相关管理部门申报职业危害,并接受其监督管理。 (8)在项目验收通过后对放射源项进行自主监测,监测记录应显示辐射源种类、名称,监测项目、采用的监测设备、监测方法监测点平面图等内容。 (9)对安全防护设施进行核查,核查记录表中应有核查方法、频度、记录、结果分析等内容。 (10)建议用人单位与放射源供应商签订维修及废源返回协议,明确辐射防护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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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组评审意见 |
1. 完善辐射源项概况、暂存库辐射危害评估等相关内容。 2. 细化停工检修时源的运转情况。 3. 完善对监控设施设置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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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调查、现场采样、现场检测的影像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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