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西长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洗煤厂)定期公示
编辑:2024-10-24 00:00:00
BG/ZCAX-119
报告名称 |
山西长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洗煤厂)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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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名称 |
山西长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洗煤厂) |
联系人/陪同人 |
陈厂长 139356668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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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位置 |
山西省高平市寺庄镇掘山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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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调查人员 |
申玉鱼、曹雨宁、王峰、何佳磊 |
时间 |
2024.1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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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样人员 |
申玉鱼、曹雨宁、王峰、何佳磊 |
时间 |
2024.10.11-1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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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人员 |
苏慧敏、李俊清、姜芳、任静婷 |
时间 |
2024.1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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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宋杰 |
报告编写人 |
申玉鱼、连旎、张晓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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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
该用人单位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 1.生产性粉尘:煤尘、电焊烟尘、其他粉尘; 2.化学物质:一氧化碳、氮氧化物、臭氧、锰及其化合物; 3.物理因素:噪声、紫外辐射; 化学有害因素::煤尘、电焊烟尘、其他粉尘、一氧化碳、氮氧化物、臭氧、锰及其化合物的检测结果均符合GBZ 2.1-201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的规定; 物理因素:噪声、紫外辐射的检测结果均符合GBZ 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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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 |
建议: 1.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和劳动者应按时接受职业健康培训。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后每年接受一次继续教育,继续教育不得少于8学时。劳动者上岗前应接受职业健康培训,上岗前培训不得少于8学时,之后每年接受一次在岗培训,在岗培训不得少于4学时。做好职业卫生培训工作,不断提升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水平,提高劳动者的职业病危害防治意识和能力。 2.中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并加强对现有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维护与管理,定期检测其性能及*,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确保工作场所作业环境和条件符合职业卫生要求;不应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件的单位或个体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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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调查、现场采样、现场检测的影像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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