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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潞安永昌工贸有限公司定期公示


编辑:2024-06-06 00:00:00

BG/ZCAX-119

报告名称

山西潞安永昌工贸有限公司检测报告

用人单位名称

山西潞安永昌工贸有限公司

联系人/陪同人

李星星 15235597126

地理位置

长治市潞州区王庄矿区;长治市上党区苏店镇西申家庄村;长治市潞洲区石圪节

现场调查人员

连旎、任彦霖、邱蕾

时间

2024.05.19

采样人员

连旎、任彦霖、曹雨宁、何佳磊

时间

2024.05.21

检测人员

苏慧敏、杨学丽、任静婷

时间

2024.4.294.30

项目负责人

张晓婷

报告编写人

连旎   申玉鱼   王若萱

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该用人单位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

生产性粉尘:其他粉尘、砂轮磨尘、电焊烟尘、滑石粉尘、石灰石粉尘、白炭黑粉尘;

⑵化学物质:一氧化碳、氮氧化物(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锰及其化合物、臭氧、苯、甲苯、二甲苯、丙烯酸、甲醛、苯乙烯、乙苯              

物理因素:噪声、紫外辐射、手传振动、激光辐射。

化学有害因素:电焊烟尘-总尘,砂轮磨尘-总尘,其他粉尘-总尘,滑石粉尘-总尘-呼尘,石灰石粉尘-总尘-呼尘,白炭黑粉尘-总尘,一氧化碳、氮氧化物(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锰及其化合物、臭氧、苯、甲苯、二甲苯、丙烯酸、甲醛、苯乙烯、乙苯的检测结果均符合GBZ 2.1-201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的规定。

物理因素:噪声、紫外辐射、手传振动、激光辐射的检测结果均符合GBZ 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2部分:物理因素》的规定

建议

建议:

1.用人单位应依据《护听器的选择指南》,当职业暴露的噪声强度小于85dB(A)时,若作业人员有佩护器的要求时,为其提供合适的护听器。

2.用人单位应及时督促、指导劳动者正确佩带护耳器、防尘口罩,如有损坏,及时更换,减少有害因素对人体健康的影响。

3.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应当在工作场所入口处及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或设备附近的醒目位置设置示标识:产生粉尘的工作场所设置“注意防尘”、“戴防公口罩”“注意通风”等警示标识;有毒物品工作场所设置“禁止入内”、“当心中毒”、“当心有毒气体”、“必须洗手”、“穿防护服”、“戴防毒面具”、“戴防护手套”、“戴防护眼镜”“注意通风”等警示标识,并标明“紧急出口”“救援电话”等警示标识

在运行中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并加强对现有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维护与管理,定期检测其性能及*,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确保工作场所作业环境和条件符合职业卫生要求;不应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件的单位或个体经营。

现场调查、现场采样、现场检测的影像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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