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长治市潞城区长潞光运新能源有限公司潞城 100MW 光伏发电项目控制评价公示
编辑:2025-10-27 00:00:00
“三同时”报告网上公示内容记录表
BG/ZCAX-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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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名称 |
长治市潞城区长潞光运新能源有限公司潞城 100MW 光伏发电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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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名称 |
长治市潞城区长潞光运新能源有限公司 |
联系人 |
刘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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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位置 |
山西省长治市潞城区潞华街道合室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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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简介 |
项目名称:长治市潞城区长潞光运新能源有限公司潞城 100MW 光伏发电项目 建设单位: 长治市潞城区长潞光运新能源有限公司 项目性质:新建 生产规模:总装机容量为交流 100MW 项目总投资: 46645.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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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 |
宋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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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调查人员 |
曹雨宁、郝茹 |
时间 |
2025.8.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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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样人员 |
曹雨宁、郝茹 |
时间 |
2025.8.20.-8.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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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人员 |
曹雨宁、郝茹 |
时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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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王峰 |
报告编写人 |
曹雨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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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
该建设项目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 物理因素:噪声、工频电磁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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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结论 与建议 |
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长治市潞城区长潞光运新能源有限公司潞城100MW光伏发电项目划归为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中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的电力生产(其他)(行业编码:D441),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为一般 |
⑴在运行中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并加强对现有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维护与管理,定期检测其性能及*,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确保工作场所作业环境和条件符合职业卫生要求;不应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或个体经营。 ⑵督促作业人员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不应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或个体经营。 ⑶需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的要求,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⑷需按照《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的要求,每年至少委托具备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其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进行一次*检测,同时用人单位组织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由职业健康体检机构的主检医师确定,并开展职业健康检查。 ⑸遵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认真做好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并继续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对职业健康检查的要求,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后的职业健康检查。需要复查的,应当根据复查要求增加相应的检查项目。 ⑹依据《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完善工作场所警示标志及告知卡的设置,存在或产生有害物质、噪声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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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组评审意见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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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调查、现场采样、现场检测的影像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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