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长治市郊区阳光乙炔气厂定期公示
编辑:2025-03-27 00:00:00
定期检测报告网上公示内容记录表
BG/ZCAX-119
报告名称 |
长治市郊区阳光乙炔气厂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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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名称 |
长治市郊区阳光乙炔气厂 |
联系人/陪同人 |
申媛媛 138355018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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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位置 |
长治市潞州区堠北庄镇蒋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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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调查人员 |
王志恒、申玉鱼 |
时间 |
2025.03.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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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样人员 |
王志恒、申玉鱼 |
时间 |
2025.03.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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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人员 |
杨雪丽、姜芳 |
时间 |
2025.3.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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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宋杰 |
报告编写人 |
申玉鱼、连旎、任彦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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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
该用人单位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 1.化学有害物质:硫化氢、磷化氢、氢氧化钠、*、硫酸。 2.生产性粉尘:其他粉尘; 3.物理因素:噪声。 本次检测中乙炔未制定职业卫生检测方法及职业接触限值,故不做检测。 化学有害因素::硫化氢、磷化氢、氢氧化钠、*、硫酸、其他粉尘的检测结果均符合GBZ 2.1-201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的规定; 物理因素:噪声的检测结果均符合GBZ 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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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 |
建议: 1.依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第49号)认真做好从业人员的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建立健全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维护职工健康权益。 2.及时督促、指导作业人员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减少有害因素对人体健康的影响。 3.认真做好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建立健全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维护职工健康权益。 4.在运行中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并加强对现有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维护与管理,定期检测其性能及*,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确保工作场所作业环境和条件符合职业卫生要求;不应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件的单位或个体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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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调查、现场采样、现场检测的影像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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