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应积极进行技术革新、引进新工艺解决采煤机作业点、掘进机司机操作位等作业点粉尘超标问题。
13.2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维护与管理,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确保作业场所作业环境和条件符合职业卫生要求。
13.3应加强采煤机、掘进机喷雾装置的维护,及时清理或更换堵塞喷头;掘进工作面设置机组喷雾增压装置,内喷雾装置不能正常使用时,外喷雾压力确保不得低于8MPa。
13.4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维护与管理,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确保作业场所作业环境和条件符合职业卫生要求。
13.5应定期对井下喷雾头进行维护和保养,防止喷雾头堵塞,影响防护*。
13.6依据《煤矿采掘工作面高压喷雾降尘技术规范》的要求,采用高压喷雾降尘措施时,技术参数应满足下列要求:高压喷嘴喷雾压力达到8.0Mpa~12.5Mpa,喷雾的有效射程≥6.0m,雾流的雾化粒度≤100um。
13.7依据《综采工作面综合防尘技术规范》规定,综采工作面转载点应安设密闭罩、自动控制的喷雾装置。采用喷雾降尘措施时喷雾压力不得小于1.0MPa。
13.8依据《综掘工作面综合防尘技术规范》规定,转载点应设置自动喷雾降尘装置或采用局部密闭罩与除尘器抽尘净化除尘。
13.9依据《综采工作面综合防尘技术规范》进风巷内应设置至少2道自动控制风流净化水幕,水幕应覆盖巷道全断面。回风巷内应设置至少2道自动控制风流净化水幕,水幕应覆盖巷道全断面,其中1道应设置在距离工作面50m内。
13.10依据《综掘工作面综合防尘技术规范》规定, 在掘进巷道内应至少安设2道净化水幕。分别在距掘进工作面不超过50m处和巷道入口以内100 m 处各安设一道自动控制净化水幕, 水幕应覆盖巷道全断面。净化水幕宜与捕尘帘配合使用, 定期清理、冲洗,保持完好。
13.11应按照《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 1051)为劳动者发放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做好记录,并指导和督促劳动者正确使用,严格执行劳动防护用品过期销毁制度。
13.12持续做好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13.13用人单位应与放射工作人员签订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告知书。
13.14用人单位应在放射工作场所入口处规范设置职业病危害公告栏,并公布放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设置职业病危害告知卡。
13.15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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