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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县聚兴洗煤有限公司


编辑:2025-02-27 00:00:00

定期检测报告网上公示内容记录表

                                                          BG/ZCAX-119

报告名称

长治县聚兴洗煤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

用人单位名称

长治县聚兴洗煤有限公司

联系人/陪同人

和雷鸣 13513557080

地理位置

长治市上党区东和乡中和村

现场调查人员

连旎、申玉鱼

时间

2025.02.19

采样人员

连旎、申玉鱼

时间

2025.02.19

检测人员

李俊清、苏慧敏、姜芳、任静婷、杨学丽

时间

2025.01.19-22

项目负责人

宋杰

报告编写人

连旎   申玉鱼   任彦霖

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用人单位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

生产性粉尘:煤尘、其他粉尘、电焊烟尘;

⑵化学物质:一氧化碳、氮氧化物、臭氧、锰及其化合物;

⑶物理因素:噪声、紫外辐射

化学有害因素:煤尘-总尘/呼吸性粉尘,其他粉尘-总尘,电焊烟尘-总尘,一氧化碳、氮氧化物、臭氧、锰及其化合物的检测结果均符合GBZ 2.1-201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的规定。

物理因素:噪声、紫外辐射的检测结果均符合GBZ 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的规定

建议

1用人单位应认真做好从业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建立健全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维护职工健康权益。

2用人单位应完善工作场所警示标识标志设置。如在原煤堆棚出入口醒目位置设置“注意防尘、戴防尘口罩、注意通风,噪声有害、戴护耳器”。

3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后3个月内接受职业健康培训,初次培训不得少于16学时,继续教育不得少于8学时;劳动者上岗前应接受职业健康培训,上岗前培训不得少于8学时,在岗培训不得少于4学时,不断提升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水平,提高劳动者的职业病危害防治意识和能力。

4 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监督劳动者佩戴个体防护,建立个体防护用品的领用、使用台账,确保防护用品的有效性,并且及时督促、指导劳动者正确佩带护耳器、防毒面罩,减少有害因素对人体健康的影响。

现场调查、现场采样、现场检测的影像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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