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西国际能源集团宏光发电有限公司定期公示
编辑:2024-12-23 00:00:00
BG/ZCAX-119
报告名称 |
山西国际能源集团宏光发电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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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名称 |
山西国际能源集团宏光发电 有限公司 |
联系人/陪同人 |
李晓晓 |
地理位置 |
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金村镇霍秀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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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调查人员 |
郝茹、王丽娟 |
时间 |
2024.11.29 |
采样人员 |
郝茹、王丽娟、张晓婷、闫海燕 |
时间 |
2024.12.4-12.5 |
检测人员 |
郝茹、王丽娟、张晓婷、闫海燕 |
时间 |
2024.12.4-12.5 |
项目负责人 |
张晓婷 |
报告编写人 |
郝茹 |
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
本次检测结果显示,目前用人单位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浓度均符合职业接触限值;化学物质浓度均符合职业接触限值;所测物理因素噪声、工频电磁场及紫外辐射强度均符合职业接触限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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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 |
1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通知》等相关的要求,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劳动者应当按时接受职业健康培训,并满足相应学时的要求,充分了解学习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对人体健康的影响以及如何进行正确防护。 2遵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认真做好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并继续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对职业健康检查的要求,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维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 3在运行中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并加强对现有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维护与管理,定期检测其性能及*,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确保工作场所作业环境和条件符合职业卫生要求;不应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件的单位或个体经营。 4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完善并规范职业卫生档案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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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调查、现场采样、现场检测的影像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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