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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晶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定期公示


编辑:2024-12-23 00:00:00

BG/ZCAX-119

报告名称

长治市晶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

用人单位名称

长治市晶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联系人/陪同人

吕莉珍

地理位置

长治市解放西街

现场调查人员

郭浩东、张晓婷

时间

2024.12.12

采样人员

郭浩东、张晓婷

时间

2024..12.14

检测人员

郭浩东、张晓婷

时间

2024..12.14

项目负责人

宋杰

报告编写人

郭浩东

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该用人单位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

化学有害因素:其他粉尘、电焊烟尘、一氧化碳、氮氧化物、臭氧、锰及其化合物、苯、甲苯、二甲苯、乙酸乙酯、乙酸丁酯、甲醛、二甲苯。

物理有害因素:噪声、紫外辐射、手传振动。

化学有害因素其他粉尘、电焊烟尘、一氧化碳、氮氧化物、臭氧、锰及其化合物、苯、甲苯、二甲苯、乙酸乙酯、乙酸丁酯、甲醛、二甲苯的检测结果均符合GBZ 2.1-201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的规定;

物理因素:噪声、紫外辐射、手传振动的检测结果均符合GBZ 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2部分:物理因素》的规定。

建议

1依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49号)认真做好从业人员的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建立健全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维护职工健康权益。

及时督促、指导劳动者正确佩带护耳器、防尘口罩,减少有害因素对人体健康的影响。

认真做好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建立健全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维护职工健康权益。

在运行中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并加强对现有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维护与管理,定期检测其性能及*,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确保工作场所作业环境和条件符合职业卫生要求;不应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件的单位或个体经营。

现场调查、现场采样、现场检测的影像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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