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长治市潞海商品砼有限公司定期公示
编辑:2024-11-26 00:00:00
BG/ZCAX-119
报告名称 |
长治市潞海商品砼有限公司检测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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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名称 |
长治市潞海商品砼有限公司 |
联系人/陪同人 |
王书兵 132935566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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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位置 |
山西省长治市壶关县集店镇东长井村长安连接线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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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调查人员 |
闫海燕、宋杰 |
时间 |
2024.1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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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样人员 |
张晓婷、曹雨宁 |
时间 |
2024.1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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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人员 |
姜芳、苏慧敏 |
时间 |
2024.1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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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张晓婷 |
报告编写人 |
郭浩东 王丽娟 曹雨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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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
该用人单位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 ⑴生产性粉尘:石灰石粉尘、其他粉尘; ⑵物理因素:噪声。 化学有害因素:石灰石粉尘-总尘、呼尘、其他粉尘-总尘的检测结果均符合GBZ 2.1-201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的规定。 物理因素:噪声的检测结果均符合GBZ 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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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 |
建议: 1 用人单位应及时清理搅拌机平台、皮带巡检区地面积尘,防止二次扬尘,从源头防止和降低职业病危害。 2 用人单位应及时督促、指导劳动者正确佩带护耳器、防尘口罩,如有损坏,及时更换,减少有害因素对人体健康的影响。 3 用人单位要依法依规开展职业健康培训,提高职业健康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切实提升主要负责人的法律意识、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和劳动者的防护技能,保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4 在运行中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并加强对现有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维护与管理,定期检测其性能及*,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确保工作场所作业环境和条件符合职业卫生要求;不应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件的单位或个体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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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调查、现场采样、现场检测的影像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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