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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潞新钢铁有限公司(制氧厂)定期公示


编辑:2024-11-26 00:00:00

BG/ZCAX-119

报告名称

长治市潞新钢铁有限公司(制氧厂)定期检测报告

用人单位名称

长治市潞新钢铁有限公司(制氧厂)

联系人/陪同人

王员力

地理位置

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合成北路2

现场调查人员

张家熙、张晓婷

时间

2024.11.15

采样人员

张家熙、张晓婷

时间

2024.11.20

检测人员

张家熙、张晓婷

时间

2024.11.20

项目负责人

张晓婷

报告编写人

王丽娟、张家熙、刘锐

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该用人单位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

生产性粉尘:电焊烟尘。

化学有害因素:一氧化碳、氮氧化物、锰及其化合物、臭氧。

物理有害因素:噪声、紫外辐射。

化学有害因素:粉尘的检测结果均符合GBZ 2.1-201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的规定。

物理因素:噪声、紫外辐射的检测结果均符合GBZ 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2部分:物理因素》的规定<span color:black;"="" style="margin: 0px; padding: 0px; list-style: none; font-size: 9pt;">

建议

建议:1.依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49号)认真做好从业人员的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建立健全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维护职工健康权益。

2.依据《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完善工作场所警示标志的设置,噪声的作业岗位,如在补充空压机作业区醒目位置设置“噪声有害、戴护耳器”。

3.做好职业卫生培训工作,不断提升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水平,提高劳动者的职业病危害防治意识和能力。

4.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监督劳动者佩戴个体防护,建立个体防护用品的领用、使用台账,确保防护用品的有效性,并且及时督促、指导劳动者正确佩带护耳器、防毒面罩,减少有害因素对人体健康的影响。

5.针对噪声超标现象,由于噪声产生原因为空气动力性噪声,应定期检修或更换隔声材料,并为劳动者配备相应的护耳罩,增加轮班人数,减少接触次数,并督促劳动者巡检时佩戴防噪声耳塞加防噪耳罩。

现场调查、现场采样、现场检测的影像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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