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长治市潞新钢铁有限公司(炼钢厂)定期公示
编辑:2024-11-25 00:00:00
BG/ZCAX-119
报告名称 |
长治市潞新钢铁有限公司(炼钢厂)定期检测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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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名称 |
长治市潞新钢铁有限公司(炼钢厂) |
联系人/陪同人 |
王员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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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位置 |
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合成北路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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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调查人员 |
张家熙、张晓婷 |
时间 |
2024.1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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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样人员 |
张家熙、张晓婷 |
时间 |
2024.1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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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人员 |
张家熙、张晓婷 |
时间 |
2024.1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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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张晓婷 |
报告编写人 |
王丽娟、张家熙、刘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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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
该用人单位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 生产性粉尘:矽尘、其他粉尘、白云石粉尘; 化学有害因素:一氧化碳、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氧化钙; 物理有害因素:噪声、高温。 化学有害因素:粉尘的检测结果均符合GBZ 2.1-201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的规定。 物理因素:噪声、紫外辐射的检测结果均符合GBZ 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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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 |
建议:1.依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第49号)认真做好从业人员的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建立健全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维护职工健康权益。 2.依据《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完善工作场所警示标志及告知卡的设置。 3.做好职业卫生培训工作,不断提升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水平,提高劳动者的职业病危害防治意识和能力。 4.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监督劳动者佩戴个体防护,建立个体防护用品的领用、使用台账,确保防护用品的有效性,并且及时督促、指导劳动者正确佩带护耳器、防尘口罩,减少有害因素对人体健康的影响。 5.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在高温作业场所增添必要的通风或降温设备,为劳动者提供足够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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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调查、现场采样、现场检测的影像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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