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2024-11-23 00:00:00
BG/ZCAX-119
报告名称
首钢长治钢铁有限公司(炼钢厂)
用人单位名称
首钢长治钢铁有限公司
(炼钢厂)
联系人/陪同人
吴常英
地理位置
长治市潞州区故县东大街9号
现场调查人员
王若萱、王丽娟、刘锐、
申崭
时间
2024.9.16
采样人员
王若萱、刘锐、申崭、
郭浩东
2024.9.22-9.23
检测人员
-
项目负责人
报告编写人
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该项目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
⑴生产性粉尘:其他粉尘、白云石粉尘、矽尘、电焊烟尘;
⑵化学有害因素:一氧化碳、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氧化钙、锰及其化合物、臭氧;
⑶物理因素:噪声、高温、紫外辐射。
建议
建议:
1依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第49号)认真做好从业人员的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建立健全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维护职工健康权益。
2依据《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完善警示标志及告知卡的设置。
3 做好职业卫生培训工作,不断提升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水平,提高劳动者的职业病危害防治意识和能力。
4 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监督劳动者佩戴个体防护,建立个体防护用品的领用、使用台账,确保防护用品的有效性,并且及时督促、指导劳动者正确佩带护耳器、防尘口罩,减少有害因素对人体健康的影响。
5在运行中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并加强对现有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维护与管理,定期检测其性能及*,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确保工作场所作业环境和条件符合职业卫生要求;不应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件的单位或个体经营。
现场调查、现场采样、现场检测的影像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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