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西平阳广日机电有限公司定期公示
编辑:2024-10-15 00:00:00
BG/ZCAX-119
报告名称 |
山西平阳广日机电有限公司检测报告 |
|||
用人单位名称 |
山西平阳广日机电有限公司 |
联系人/陪同人 |
郭总 13653616231 |
|
地理位置 |
山西省临汾市侯马市红军街48幢 |
|||
现场调查人员 |
申崭、郝茹 |
时间 |
2024.9.15 |
|
采样人员 |
张晓婷、郝茹 |
时间 |
2024.9.20 |
|
检测人员 |
任静婷、姜芳 |
时间 |
2024.9.21 |
|
项目负责人 |
张晓婷 |
报告编写人 |
王若萱 申玉鱼 宋杰 |
|
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
该用人单位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 ⑴生产性粉尘:砂轮磨尘; ⑵化学物质:二氧化锡; ⑶物理因素:噪声、激光辐射。 化学有害因素: 砂轮磨尘、二氧化锡的检测结果均符合GBZ 2.1-201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的规定。物理因素:噪声、激光辐射的检测结果均符合GBZ 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的规定。 |
|||
建议 |
建议: 1依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对准备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者岗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离岗前30日内组织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离岗前90 日内的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可以视为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2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的要求,建议专人负责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系统,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3 用人单位要依法依规开展职业健康培训,提高职业健康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切实提升主要负责人的法律意识、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和劳动者的防护技能,保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4 在运行中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并加强对现有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维护与管理,定期检测其性能及*,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确保工作场所作业环境和条件符合职业卫生要求;不应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件的单位或个体经营。 |
|||
现场调查、现场采样、现场检测的影像资料: |
版权所有:山西众诚安信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未经书面授权禁止使用 备案号:晋ICP备2021012162号-1 技术支持:龙采科技集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