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王庄煤矿(选煤厂)定期公示
编辑:2024-09-30 00:00:00
BG/ZCAX-119
报告名称 |
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王庄煤矿(选煤厂)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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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名称 |
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王庄煤矿(选煤厂) |
联系人/陪同人 |
林会良 |
地理位置 |
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故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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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调查人员 |
王峰、王志恒 |
时间 |
2024..09.06 |
采样人员 |
王志恒、崔卓 |
时间 |
2024..09.12-9.13 |
检测人员 |
苏慧敏、王丽霞 |
时间 |
2024..09.12-9.14 |
项目负责人 |
张晓婷 |
报告编写人 |
王志恒 |
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
该用人单位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 化学有害因素:煤尘、其他粉尘、电焊烟尘、一氧化碳、氮氧化物、臭氧、锰及其化合物; 物理有害因素:噪声、紫外辐射。 化学有害因素:煤尘、其他粉尘、电焊烟尘、一氧化碳、氮氧化物、臭氧、锰及其化合物的检测结果均符合GBZ 2.1-2019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的规定; 物理因素:噪声、紫外辐射的检测结果均符合GBZ 2.2-2007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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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 |
建议:1.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和劳动者应按时接受职业健康培训。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后3个月内接受职业健康培训,初次培训不得少于16学时,之后每年接受一次继续教育,继续教育不得少于8学时。劳动者上岗前应接受职业健康培训,上岗前培训不得少于8学时,之后每年接受一次在岗培训,在岗培训不得少于4学时。 2. 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监督劳动者佩戴个体防护,建立个体防护用品的领用、使用台账,确保防护用品的有效性,并且及时督促、指导劳动者正确佩带护耳器、防尘口罩,减少有害因素对人体健康的影响。 3.认真做好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完善体检项目,建立健全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维护职工健康权益。 4.在运行中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并加强对现有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维护与管理,定期检测其性能及*,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确保工作场所作业环境和条件符合职业卫生要求;不应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件的单位或个体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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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调查、现场采样、现场检测的影像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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