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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宁县城区第二污水处理厂控制*评价


编辑:2024-09-17 00:00:00

BG/ZCAX-144

报告名称

乡宁县城区第二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评价报告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名称

乡宁县荣清水务有限公司

联系人

贺维芳15525976158

地理位置

山西省临汾市乡宁县昌宁镇大石头村

项目简介

项目名称:乡宁县城区第二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乡宁县荣清水务有限公司

项目性质:新建

生产规模:日处理污水15000立方

项目总投资:11947.87万元

生产制度及劳动定员:运行部执行“三班两运转,每班12小时”工作制,化验室、机修部、管理及后勤人员实行“长白班,8小时”作业制,周工作7d,污水处理厂全年运行。劳动定员27名,其中生产人员16名,管理及后勤人员11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

贺维芳

现场调查人员

贾冲、孙文龙

时间

2024.9.6

采样人员

贾冲、孙文龙

时间

2024.9.8-2024.9.10

检测人员

任静婷、姜芳

时间

2024.9.8-2024.9.11

项目负责人

都政杨

报告编写人

孙文龙、魏世凯、范磊、罗浩

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其他粉尘、噪声、硫化氢、氨;

检测结果均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评价结论

与建议

通过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调查、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职业卫生管理及职业健康监护情况等分析,本次评价认为建设单位能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生产过程中采取的防毒、防噪声等职业病防护设施合理有效。工作场所中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经个体防护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规范要求,具备了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条件。

1)在运行中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并加强对现有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维护与管理,定期检测其性能及*,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确保工作场所作业环境和条件符合职业卫生要求。

2)督促作业人员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不应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或个体经营。

3)需按照《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的要求,每三年至少委托具备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其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进行一次*检测。

4)遵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认真做好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并继续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对职业健康检查的要求,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后的职业健康检查。需要复查的,应当根据复查要求增加相应的检查项目。

5)用人单位应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

6)在进行检维修、清淤等有限空间作业时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行通风、检测,再进入作业,并佩戴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避免发生急性中毒。

7)加强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的检修维护及其台账管理;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采购、发放、管理;职业卫生培训,重点关注噪声、硫化氢等对人体健康的危害及防护,应急救援,岗位操作规程的培训。

8)应急救援设施应放置在作业人员值守作业处或作业现场,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专家组评审

意见

1、建设项目概况清晰,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工艺设备等进行了描述。

2、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进行了分析。

3、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进行了分析;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方法及程序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

4、分析了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及危害程度。

5、设置了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了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基本满足相关要求并得到落实。

6、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了职业健康监护。

7、应急措施基本满足要求。

8、评价结论正确。

现场调查、现场采样、现场检测的影像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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