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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晋城钢铁控股集团沁县华安焦化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公示


编辑:2024-09-19 00:00:00

BG/ZCAX-143

报告名称

山西晋城钢铁控股集团沁县华安焦化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名称

山西晋城钢铁控股集团沁县华安焦化有限公司

联系人/陪同人

张部长18335653277

地理位置

沁县册村镇尧山工业园区内

项目简介

山西晋城钢铁控股集团沁县华安焦化有限公司是一个生产焦炭及其化工产品的股份制企业,位于沁县册村镇尧山工业园区内,其前身是沁县华安焦化厂,2012年山西襄矿集团作为企业主体对沁县华安焦化厂进行了兼并重组。20132月,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企业变更注册登记,2023419日山西晋城控股集团沁县华安焦化有限公司变更为山西晋城钢铁控股集团沁县华安焦化有限公司。

备煤采用先配煤后粉碎工艺方案。焦炉采用ZHJL5552D型焦炉,采用炭化室高5.5m的侧装煤捣固高温炼焦技术,炉组规模2×65孔。生产冶金焦炭130万吨/年。将现有备用湿法熄焦改造为干法熄焦,该项目于20216月开始施工建设,20227月底进行试运行。煤气净化回收设有冷鼓、电捕,脱硫及硫回收,蒸氨,硫铵,洗脱苯、罐区。

20199月,山西兴新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编制完成《山西襄矿集团沁县华安焦化有限公司130万吨/年焦化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评价报告》;

202109月,山西众诚安信安全科技有限公司编制完成了《山西襄矿集团沁县华安焦化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

202208月,山西众诚安信安全科技有限公司编制完成了《山西襄矿集团沁县华安焦化有限公司定期检测报告》;

202306月,山西众诚安信安全科技有限公司编制完成了《山西晋城钢铁控股集团沁县华安焦化有限公司定期检测报告》;

202306月,山西众诚安信安全科技有限公司编制完成了《山西晋城钢铁控股集团沁县华安焦化有限公司160t/h干熄焦及余热发电工程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并通过了专家评审;

202309月,山西众诚安信安全科技有限公司编制完成了《山西晋城钢铁控股集团沁县华安焦化有限公司160t/h干熄焦及余热发电工程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并通过了专家评审;

202405月,山西众诚安信安全科技有限公司编制完成了《山西晋城钢铁控股集团沁县华安焦化有限公司160t/h干熄焦及余热发电工程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评价报告》;

用人单位将现有备用湿法熄焦改造为干法熄焦,其余仍利用原有场地及其生产和辅助生产建筑。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

常鑫涛

现场调查人员

连旎、何佳磊、王峰、王志恒、曹雨宁

时间

2024.6.25-29

采样人员

连旎、申玉鱼、王峰、王志恒、宋杰

时间

2024.07.06-21

检测人员

任静婷、王丽霞、姜芳、李俊清、苏慧敏、杨学丽

时间

2024.07.06-07.30

项目负责人

师凯强

报告编写人

连旎

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

⑴生产性粉尘:煤尘、其他粉尘、活性炭粉尘、电焊烟尘、砂轮磨尘;

⑵化学有害物质:硫化氢、氰化氢、氨、苯酚、甲酚、臭氧、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硫酸、盐酸、氢氧化钠、锰及其化合物、焦炉逸散物、吡啶、萘、苯、甲苯、二甲苯、氧化钙、一氧化碳、碳酸钠;

⑶物理因素:噪声、紫外辐射、高温、工频电磁场、手传振动。

本次检测结果显示,目前用人单位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浓度均符合职业接触限值;所测化学因素均符合职业接触限值;所测物理因素噪声强度均符合职业接触限值;所测建筑卫生学均适宜。

评价结论

与建议

结论:依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山西晋城钢铁控股集团沁县华安焦化有限公司焦化厂划归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中煤炭加工类别,属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严重的用人单位。

建议:

⑴加强对现有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维护与管理,定期检测其性能及*,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督促作业人员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不应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或个体经营。

⑵遵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认真做好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并继续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对职业健康检查的要求,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维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对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劳动者,进行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立即改善劳动条件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

⑶应急救援设施的管理人员应加强对现有应急救援设施的维护与管理,使其始终处于正常状态,可以随时启用;加强对应急救援用品的补充(如炼焦车间应急柜内补充关于十滴水、人丹高温救治的应急救援用品、油库车间补充关于中和液的应急救援用品)和更新,确保其始终处于有效使用期内,以保证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⑷在运行中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并加强对现有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维护与管理,定期检测其性能及*,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确保工作场所作业环境和条件符合职业卫生要求;不应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或个体经营。

⑸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通知》等相关的要求,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劳动者应当按时接受职业健康培训,并满足相应学时的要求。

⑹依据《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完善工作场所警示标志及告知卡的设置,存在或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应当按照《高毒物质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的规定,如在焦炉地下室等醒目位置设置高温告知卡,油库车间等醒目位置设置苯告知卡,告知卡应当载明高毒物品的名称、理化性质、健康危害、防护措施及应急处理等告知内容与警示标识。

⑺在进入炉、塔、釜、罐等密闭空间作业时,在进入场所前应切段一切物料,彻底冲洗、吹扫、置换,加好盲板,对氧含量、可燃气体含量及有毒有害气体浓度进行取样分析。经取样分析可燃气体浓度低于爆炸下限的10%、有毒有害气体浓度小于职业接触限值;若不能控制有毒有害气体浓度小于职业接触限值,作业时应采取强制通风,并连续监测气体浓度。

现场调查、现场采样、现场检测的影像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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