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西潞安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定期公示
编辑:2024-09-18 00:00:00
BG/ZCAX-119
报告名称 |
山西潞安焦化有限责任公司检测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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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名称 |
山西潞安焦化有限责任公司 |
联系人/陪同人 |
原甜甜 152355855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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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位置 |
山西省长治市潞城区店上镇北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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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调查人员 |
张晓婷、申崭、郝茹、崔卓、郭浩东、刘锐、王若萱、宋杰、王丽娟、闫海燕 |
时间 |
2024.8.3-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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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样人员 |
张晓婷、王丽娟、刘锐、郭浩东、王若萱、宋杰 |
时间 |
2024.8.8-8.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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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人员 |
姜芳、苏慧敏、王丽霞、任静婷 |
时间 |
2024.8.8~8.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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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张晓婷 |
报告编写人 |
郭浩东 郝茹 王若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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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
该用人单位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 ⑴ 生产性粉尘:煤尘、其他粉尘、活性炭粉尘、电焊烟尘; ⑵ 化学有害因素:氨、一氧化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硫化氢、氰化氢、苯、甲苯、二甲苯、萘、吡啶、焦炉逸散物、煤焦油沥青挥发物、苯酚、甲酚、氧化钙、盐酸、硫酸、氢氧化钠、碳酸钠、臭氧、锰及其化合物; ⑶ 物理因素:噪声、工频电磁场、高温、紫外辐射。 化学有害因素: 煤尘(总尘)、煤尘(呼尘)、其他粉尘、活性炭粉尘、电焊烟尘、氨、氮氧化物、氰化氢、硫化氢、二氧化硫、硫酸、氢氧化钠、盐酸、苯 甲苯、二甲苯、苯酚、吡啶、焦炉逸散物、煤焦油沥青挥发物、氧化钙、萘、甲酚、一氧化碳、碳酸钠、锰及其化合物、臭氧的检测结果均符合GBZ 2.1-201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的规定。 物理因素:工频电磁场、紫外辐射、高温、噪声的检测结果均符合GBZ 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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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 |
建议: 1.依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第49号)认真做好从业人员的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对职业健康检查结果采取相应措施,如需要复查的劳动者应当根据复查要求增加相应的检查项目;对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建立健全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维护职工健康权益。 2.依据《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完善工作场所警示标志及告知卡的设置,存在或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应当按照《高毒物质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的规定,在厂房醒目位置设置高毒物品(如苯、氨、一氧化碳等)告知卡,告知卡应当载明高毒物品的名称、理化性质、健康危害、防护措施及应急处理等告知内容与警示标识。 3.用人单位要依法依规开展职业健康培训,提高职业健康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切实提升主要负责人的法律意识、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和劳动者的防护技能,保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4.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监督劳动者佩戴个体防护,建立个体防护用品的领用、使用台账,确保防护用品的有效性,并且及时督促、指导劳动者正确佩带护耳器、防尘口罩,减少有害因素对人体健康的影响。 5.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在高温作业场所(如焦炉地下室、干熄焦输焦皮带等)增添必要的通风或降温设备,为劳动者提供足够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 6.在可能发生有毒有害气体泄露或者逸散的室内工作场所(如炉、塔、釜等)作业,由于空间受限,劳动者在此环境中可能受到化学有害因素的危害;劳动者在进入场所前应切段一切物料,彻底冲洗、吹扫、置换,加好盲板,配备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对氧含量、可燃气体含量及有毒有害气体浓度进行取样分析,并应确保场所通风设施正常运转,经常通风、减少物质堆积,严格执行此操作规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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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调查、现场采样、现场检测的影像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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