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西金鼎潞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270万吨/年焦化装置)定期公示
编辑:2024-09-18 00:00:00
BG/ZCAX-119
报告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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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名称 |
山西金鼎潞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联系人/陪同人 |
秦海量 139355159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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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位置 |
山西省长治市潞城区潞宝生态工业园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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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调查人员 |
王峰、王志恒、连旎、申玉鱼 |
时间 |
2024.07.02-07.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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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样人员 |
申玉鱼、王峰、连旎、宋杰、曹雨宁、任彦霖、崔卓、王志恒 |
时间 |
2024.07.25-7.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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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人员 |
王丽霞、苏慧敏 |
时间 |
2024.07.25-08.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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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宋杰 |
报告编写人 |
申玉鱼 连 旎 任彦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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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
该用人单位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 ⑴生产性粉尘:煤尘、其他粉尘、电焊烟尘、活性炭粉尘; ⑵化学有害因素:氧化碳、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硫化氢、氰化氢、苯、甲苯、二甲苯、氨、萘、吡啶、焦炉逸散物、苯酚、甲酚、氧化钙、硫酸、氢氧化钠、臭氧、锰及其化合物; ⑶物理因素:噪声、工频电磁场、紫外辐射、高温。 化学有害因素: 煤尘(总尘)、煤尘(呼尘)、其他粉尘、活性炭粉尘、电焊烟尘、一氧化碳、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硫化氢、氰化氢、苯、甲苯、二甲苯、氨、萘、吡啶、焦炉逸散物、苯酚、甲酚、氧化钙、硫酸、氢氧化钠、臭氧、锰及其化合物的检测结果均符合GBZ 2.1-201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的规定。 物理因素:工频电磁场、紫外辐射、高温、噪声的检测结果均符合GBZ 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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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 |
建议:1.依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第49号)认真做好从业人员的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对职业健康检查结果采取相应措施,如需要复查的劳动者应当根据复查要求增加相应的检查项目;对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建立健全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维护职工健康权益。 2.依据《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完善工作场所警示标志及告知卡的设置,存在或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应当按照《高毒物质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的规定,在厂房醒目位置设置高毒物品(如苯、氨、一氧化碳等)告知卡,告知卡应当载明高毒物品的名称、理化性质、健康危害、防护措施及应急处理等告知内容与警示标识。 3.做好职业卫生培训工作,不断提升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水平,提高劳动者的职业病危害防治意识和能力。 4.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监督劳动者佩戴个体防护,建立个体防护用品的领用、使用台账,确保防护用品的有效性,并且及时督促、指导劳动者正确佩带护耳器、防尘口罩,减少有害因素对人体健康的影响。 5.在运行中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并加强对现有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维护与管理,定期检测其性能及*,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确保工作场所作业环境和条件符合职业卫生要求;不应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件的单位或个体经营。 6.做好职业卫生培训工作,不断提升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水平,提高劳动者的职业病危害防治意识和能力。 7.在可能发生有毒有害气体泄露或者逸散的室内工作场所(如炉、塔、釜等)作业,由于空间受限,劳动者在此环境中可能受到化学有害因素的危害;劳动者在进入场所前应切段一切物料,彻底冲洗、吹扫、置换,加好盲板,配备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对氧含量、可燃气体含量及有毒有害气体浓度进行取样分析,并应确保场所通风设施正常运转,经常通风、减少物质堆积,严格执行此操作规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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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调查、现场采样、现场检测的影像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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