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西昌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危险废物处置分公司定期公示
编辑:2024-07-12 00:00:00
BG/ZCAX-119
报告名称 |
山西昌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危险废物处置分公司定期检测 |
|||
用人单位名称 |
山西昌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危险废物处置分公司 |
联系人/陪同人 |
张国平 |
|
地理位置 |
位于山西省长治市潞城区潞华办事处西郊(原山西晋牌水泥集团公司厂内) |
|||
现场调查人员 |
王丽娟、师凯强 |
时间 |
2024.6.4 |
|
采样人员 |
王丽娟、张晓婷、闫海燕、 师凯强、宋杰、侯俊芳 |
时间 |
2024.6.13-6.15 |
|
检测人员 |
丽娟、张晓婷、闫海燕、 师凯强、宋杰、侯俊芳 |
时间 |
2024.6.13-6.15 |
|
项目负责人 |
师凯强 |
报告编写人 |
张晓婷、王丽娟、申崭 |
|
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
生产性粉尘:其他粉尘、活性炭粉尘、聚氯乙烯粉尘。 化学物质:五氧化二磷、苯、甲苯、二甲苯、苯酚、甲酚、氯气、氨、二氧化硫、氰化物、丙烯酸、溶剂汽油、硫化氢、氟化氢、邻二氯苯、 氮氧化物(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二氧化硫、一氧化碳。 = 3 \* GB2 ⑶物理因素:噪声、高温; 化学有害因素: 其其他粉尘、活性炭粉尘、聚氯乙烯粉尘、五氧化二磷、苯、甲苯、二甲苯、苯酚、甲酚、氯气、氨、二氧化硫、氰化物、丙烯酸、溶剂汽油、硫化氢、氟化氢、邻二氯苯、 氮氧化物(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二氧化硫、一氧化碳的检测结果均符合GBZ 2.1-201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的规定。 物理因素:高温、噪声的检测结果均符合GBZ 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的规定 |
|||
建议 |
建议:1 由于该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种类、数量不固定,用人单位应引起高度重视,建立日常检测制度,对每批废物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跟踪检测,同时加强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尤其是加强职工防毒、防尘、防噪声、防高温的知识教育,丰富职业卫生的培训内容,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掌握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废物种类、毒性以及应急救援知识,学会自救互救,防止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发生。 2 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监督劳动者佩戴个体防护,建立个体防护用品的领用、使用台账,确保防护用品的有效性,并且及时督促、指导劳动者正确佩带护耳器、防尘口罩,减少有害因素对人体健康的影响。 3 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有关要求,做好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及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复查、职业禁忌、疑似职业病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处置、管理。 4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加强对劳动者的培训,让劳动者熟练掌握各类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日常工作中重要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 5在运行中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并加强对现有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维护与管理,定期检测其性能及*,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确保工作场所作业环境和条件符合职业卫生要求;不应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件的单位或个体经营。 |
|||
现场调查、现场采样、现场检测的影像资料: |
版权所有:山西众诚安信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未经书面授权禁止使用 备案号:晋ICP备2021012162号-1 技术支持:龙采科技集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