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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华耀亿嘉集成电路有限公司控制评价公示


编辑:2024-07-17 00:00:00

BG/ZCAX-144

 

报告名称

山西华耀亿嘉集成电路有限公司集成电路生产线项目

职业病危害控制*评价报告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名称

山西华耀亿嘉集成电路有限公司

联系人

张杰13513551910

地理位置

山西省长治市长治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翟店工业园区新高地数智未来城34#A栋(潞城区)

项目简介

项目名称:集成电路生产线项目

建设单位:山西华耀亿嘉集成电路有限公司

项目性质:新建

生产规模:年产框架类封测19亿只,基板类封测5亿只

项目总投资:100000万元

生产制度及劳动定员:现有在岗员工100名,其中生产人员35名,工程师、管理及后勤人员共65名。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

胡金鉴

现场调查人员

连旎、申玉鱼、闫海燕

时间

2024.02.26

采样人员

连旎、申玉鱼

时间

2024.03.05-07

检测人员

任静婷、杨学丽、王丽霞、苏慧敏、姜芳

时间

2024.03.05-03.10

项目负责人

宋杰

报告编写人

连旎

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该建设项目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

生产性粉尘:其他粉尘;

化学物质:乙二醇、铜烟、氢氧化钾、硫酸、氢氧化钠、氨、一氧化碳;

物理因素:噪声、激光辐射。

评价结论

与建议

结论:依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山西华耀亿嘉集成电路有限公司集成电路生产线项目行业类别为制造业中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的电子器件制造(行业编码为C397),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为严重过对建设单位职业卫生调查、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职业卫生管理及职业健康监护情况等分析,本次评价认为建设单位能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生产过程中采取的防尘、防毒、防噪声等职业病防护设施合理有效。工作场所中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经个体防护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规范要求,具备了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条件。

建议:⑴在运行中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并加强对现有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维护与管理,定期检测其性能及*,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确保工作场所作业环境和条件符合职业卫生要求;不应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或个体经营。⑵督促作业人员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不应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或个体经营。⑶需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的要求,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⑷需按照《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的要求,每年至少委托具备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其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进行一次*检测,同时用人单位组织劳动者进行周期为1年的职业健康检查。⑸遵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认真做好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并继续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对职业健康检查的要求,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后的职业健康检查。需要复查的,应当根据复查要求增加相应的检查项目。

⑹在纯水制备间氢氧化钠加药作业区应增设应急装置如洗眼器等,应急事故发生时可进行应急处置。

⑺完善职业健康档案,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与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内容进行完善补充。

⑻依据《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GB/T223-2009)设置可燃气体报警器。

⑼根据《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受限空间内气体检测内容及要求如下:

氧气含量为19.5%~21%(体积分数)在富氧环境下不应大于23.5%(体积分数);有毒物质允许浓度应符合 GBZ2.1的规定;可燃气体蒸气浓度要求应符合 5.3.2 的规定。

评价结论

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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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组评审意见

经过讨论和审议,专家组认为《山西华耀亿嘉集成电路有限公司集成电路生产线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评价报告》的格式、内容规范,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导则的要求。报告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了辨识,该项目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报告提出了比较合理有效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同意通过该预评价报告的评审。评价单位应按照以下意见对报告进行补充修改并经专家组长确认后,作为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依据。

1、进一步完善该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调查、分析与识别,并核实作业人员的接害方式、强度、时间等情况。

2、针对生产工艺中涉及的有毒有害化学品,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调查和设置运行的有效性评价。

3、锅炉房设置了甲烷报警器,一氧化碳报警器未按规范设置,补充建议中未提及。

4、激光辐射测试点设置应当根据操作姿势(立、坐),补充测试仪器放置高度,测试其对作业人员眼睛的伤害。

5、职业病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符合性(合理性)评价应当依照专篇设计、执行情况进行判定。

6、对评审专家提出的其他合理意见也一并进行了修改。

现场调查、现场采样、现场检测的影像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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