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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路华态能源有限公司加油站定期公示


编辑:2024-04-11 00:00:00

BG/ZCAX-119

报告名称

山西路华态能源有限公司加油站定期检测报告

用人单位名称

山西路华态能源有限公司

加油站

联系人/陪同人

万玲

地理位置

山西省长治市黎城县黎侯镇城外环路至高速路口交接处

现场调查人员

李文晶、李 

时间

2024.04.03

采样人员

 飞、李 

时间

2024.04.05

检测人员

李俊清、任静婷

时间

2024.04.07

项目负责人

 

报告编写人

李文晶、彭 飞、李 

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该用人单位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

化学有害因素:苯、甲苯、二甲苯、溶剂汽油、柴油;

物理有害因素:噪声。

化学有害因素:苯、甲苯、二甲苯、溶剂汽油浓度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19)及第1号修改单中的规定,且二甲苯、溶剂汽油的混合接触比值<1

物理因素:噪声的检测结果均符合GBZ 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2部分:物理因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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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

建议: 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充分认识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并从建立健全职业健康培训管理制度、按时接受职业健康培训、加强职业健康培训组织管理、提高职业健康培训实效、规范劳务派遣劳动者等人员的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等方面强化职业卫生培训工作,不断提升从业人员自我保护的法律意识和实际操作水平。

认真做好从业人员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对将要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职工应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在职业检查中如发现有职业禁忌或者有与其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职工,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职工,应根据体检部门的建议,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即将离岗的职工应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对未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工,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

督促作业人员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同时劳动者应该认真学习和掌握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的“三会”,形成良好的劳动防护意识和行为习惯,减少有害因素对人体健康的影响。

在运行中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并加强对现有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维护与管理,定期检测其性能及*,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确保工作场所作业环境和条件符合职业卫生要求;不应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件的单位或个体经营。

现场调查、现场采样、现场检测的影像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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