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业卫生服务机构打磨未识别和检测噪声,罚 1W 元
编辑:2024-11-05 11:13:07
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需根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确定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后,再开展员工健康检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报告如存在偏差,将无法正确地进行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近日,淳安县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对县内某船艇公司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装配车间、油漆车间各设打磨房1间,并各有1名工人正在作业,现场用声级计检测装配车间打磨岗噪声强度为95dB,油漆车间打磨岗噪声强度为94.4dB。
然而,A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于2022年9月10日出具的该船艇公司《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报告》中显示,两间打磨岗识别和检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仅为砂轮磨尘,并无噪声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和检测结果。
经调查,近2年内该公司打磨岗工艺未发生技术改造等变化。执法人员提取了2021年底由B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显示该装配车间/打磨岗噪声强度88.4dB,油漆车间/打磨岗噪声强度87.8dB,二者判定结果均为“不符合”。
经深入调查,A机构承认装配车间及油漆车间打磨岗的劳动者确实存在接触噪声危害因素,技术人员在2022年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时,未对打磨岗的噪声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识别和检测,并在报告审查时未能发现报告中的问题。
A机构的行为属于未按标准规范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违反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被予以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159)、《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1、GBZ2.2)等标准规范的要求,开展现场调查、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现场采样、现场检测、样品管理、实验室分析、数据处理及应用、危害程度评价、防护措施及其*评价、技术报告编制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如实记录技术服务原始信息,确保相关数据信息可溯源,科学、客观、真实地反映技术服务事项,并对出具的职业卫生技术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标准规范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擅自更改、简化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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